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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控审批 添加时间: 2014-11-5 17:45:28 点击次数: 607 次 返 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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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、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,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,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。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某行业或某地域推行税控装置。 凡从事商业零售业、饮食业、娱乐业、服务业、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,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,可以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。 申请标准和要求: (一)受理环节 1.受理审核、录入资料 (1)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。 (2)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; (3)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,不符合要求的,制作《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》; (4)符合条件的制作《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》《文书受理回执单》(CTAISV2.0)或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》 2.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,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。 (二)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,进行案头审核,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,主要审核以下内容: 1.案头审核 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,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税控装置的条件,如通过案头无法确认,则进行实地调查。 2.实地调查 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、财务核算能力、生产经营场所等,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税控装置的条件。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,确定审批结果,签署审批意见,制作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或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送达纳税人,将相关资料归档。 |